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和读书会、学术沙龙等活动的管理,充分发挥社科类报告会在繁荣哲学社会科学,丰富师生政治生活、推动学习工作的作用,根据教育部党组《高校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管理暂行办法》(教党〔2009〕2号)和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各单位(包括学生团体)在校内外举办的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和读书会、学术沙龙等活动,以及外单位租用学校场所举办的有关活动。
第三条 学校各单位举办的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和读书会、学术沙龙等活动,必须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必须宣传科学理论、传播先进文化、引领道德风尚、弘扬社会正气,有利于繁荣校园文化生活,促进学术交流,加强素质教育,培养全面发展的人才。
第四条 各单位举办的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和读书会、学术沙龙等活动,必须经过审批备案。
(一)面向全校举办的,由党委宣传部审批备案。
(二)各单位自行组织的,由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交党委宣传部备案。
(三)校本(专)科生学生会、学生社团等组织举办的,由校团委审批,交党委宣传部备案。
(四)校研究生会、研究生社团等组织举办的,由校研究生工作部审批,交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五条 各单位举办的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和读书会、学术沙龙等活动,实行“一会一报”制。主办单位应如实填写《内蒙古农业大学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和读书会、学术沙龙申请表》,按第四条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原则上应提前3天以上申请,未经批准一律不得举办。
第六条 主办单位邀请校外人员来校作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和读书会、学术沙龙等活动,必须对拟邀请人的思想政治倾向和报告内容先行了解和把关。
第七条 主办单位邀请国外或境外人员来校作报告、讲座、研讨和学术沙龙等,必须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教外际〔2006〕105号)的规定,经国际交流合作处与党委宣传部会商,报请上级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举办。
第八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和读书会、学术沙龙等的组织管理,必须有本单位负责人跟听,若发现报告中有政治性的错误观点,组织者应及时制止,消除不良影响,同时,向党委宣传部如实报告情况。
第九条 违规举办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和读书会、学术沙龙等活动,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学校《意识形态责任清单》和《处级领导干部问责实施办法(试行)》将追究主办方的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内蒙古农业大学委员会
2017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