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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道德建设是一项基础工程

添加时间:2005-03-31 09:24:00 来源:

学术道德建设是一项基础工程

杨玉圣

 

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在人们的满怀希望和殷切期待中,终于在最近正式出台了。人们之所以要对教育部寄以满怀希望和殷切期待,是有多种原因的:首先,按照中国国情和教育体制,除了某些军事和武警院校外,其他几乎所有的大学在业务上均归口教育部领导。就是说,作为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的主管部门,教育部的作用是独一无二、至关重要的。其次,围绕学术道德建设问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设立学术道德委员会,中国科学院也通过不久前实施《中国科学院院士科学道德自律条例》的方式,已经领先一步,踏踏实实地把工作开展起来了。再次,随着《公民道德建设纲要》的实施,全国性的公民道德建设也已经全面启动。如何在高等院校中把《公民道德建设纲要》落到实处,已经成为摆在人们面前的现实任务。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面对近来愈演愈烈的学术剽窃等问题,人们在痛心疾首之余,也确实期望教育部大刀阔斧,有所作为。

人所共知,学者的本职工作就是从事学术研究,而良好的学风则是保障学者的学术航向的前提。这也都是一个学者之所以成其为学者、学术之所以成其为学术的常识。在高等学府,一个教师之所以能成其为教师,不仅要“授业、解惑”,而且还要“传道”,“为人师表”。学高为师,身正为范,也同样是常识。但是,现实情况却不容乐观。比如愈演愈烈的学术剽窃问题,就是非常令人忧虑的学术腐败现象之一。最近《社会科学报》批评的北大博士生导师王铭铭教授在他的32万字《想象的异邦》一本书中即有10万字抄袭自另一本书(哈维兰著《当代人类学》)的事件,只是最令人匪夷所思、触目惊心的例证之一。

学术剽窃等问题,也就是《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所说的“当前在学术研究工作中存在着不容忽视、某些方面还比较严重的学术风气不正、学术道德失范问题”,其主要表现,按照《意见》的归纳,包括“研究工作中少数人违背基本学术道德,侵占他人劳动成果,或抄袭剽窃,或请他人代写文章,或署名不实;粗制滥造论文,个别人甚至篡改、伪造研究数据;受不良风气的影响,在研究成果鉴定、项目评审以及学校评估、学位授予审核等工作中也出现了一些弄虚作假,或试图以不正当手段影响评审结果的现象;有的人还利用权力为自己谋取学位、文凭,有些学校在利益驱动下降低标准乱发文凭。”这些问题,有的已长期存在,有的已相当严重,有的还在继续蔓延泛滥,还有的尚处在潜伏状态,但都对我国的教育与学术风气、学术形象、学术环境、人才培养等,为害极大。这一点,正如李岚清副总理去年年底在全国高校党的工作建设会议上所强调的:当前,特别要注意“防止和纠正少数教师剽窃他人学术、科研成果以及各种奖励、职称和学位评定中的弄虚作假问题,坚决维护高等学校的形象和声誉。”应该说,在这种情况下,教育部上述《意见》的出台,是非常及时的,也是非常必要的。

《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首次从五个方面对学术道德规范作出了明确的界定:第一,增强献身科技、服务社会的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意见》强调,要“正确对待学术研究中的名和利,反对沽名钓誉、急功近利、自私自利、损人利己等不良风气。”第二,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的治学态度。《意见》提出,要自觉维护学术尊严和学者的声誉,模范遵守学术研究的基本规范,把学术价值和创新性作为衡量学术水平的标准。“在学术研究中要坚持严肃认真、严谨细致、一丝不苟的科学态度,不得虚报教育教学和科研成果,反对投机取巧、粗制滥造、盲目追求数量不顾质量的浮躁作风和行为。”第三,树立法制观念,保护知识产权,尊重他人劳动和权益。《意见》指出,“不得剽窃、抄袭他人成果,不得在未参与工作的研究成果中署名,反对以任何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的行为。”第四,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鉴定、答辩和评奖等学术评价活动中,要坚持客观公正的评价标准,正确运用学术权力,公正地发表评审意见,维护学术评价的客观公正。第五,以德修身,率先垂范。作为大学教师,要用自己高尚的品德和人格力量教育和感染学生,引导学生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对于端正学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重要性,《意见》也给予了充分的强调,指出这是“当前我国高等学校一项刻不容缓的重要任务”。关于把加强学术道德建设切实落到实处的问题,教育部也在《意见》中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明确要求和具体举措:“高等学校校长要亲自抓学术道德建设,形成全面动员,齐抓共管,标本兼治的工作格局。要将端正学术风气,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纳入学校校风建设的整体工作之中,进行统筹规划和实施,使 这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为此,《意见》还提出“要将教师职业道德、学术规范和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作为青年教师岗前培训的重要内容,并纳入学生思想品德课教学内容。要大力宣传严谨治学的典型事例和学术道德建设卓著的单位。鼓励开展健康的学术批评,努力营造良好的学术风气。”这些意见和举措不仅明确无误,而且也都是切实可行的。

要把学术道德建设切实落到实处,毫无疑问,建立健全学术惩处机制是最重要的制度性环节之一。教育部《意见》明确提出要“建立学术惩戒处罚制度”,并规定:“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机构一经查实要视具体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撤消项目,行政处分,取消资格、学位、称号,甚至解聘等相应的处理和处罚。”《意见》指出,“对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影响极其恶劣的行为,在充分了解事实真相的基础上,通过媒体进行客观公正的批评。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上述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一经查实要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理和处罚的规定,这本来是十分必要、极端重要的。目前学术剽窃等问题之所以泛滥成灾,很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没有给予必要的处理和处罚。不过,我所担心的是,接下来《意见》又同时着重说明的以“教育帮助为主”、“处罚为辅”、“保护有发展潜力的青年学者”等等,很可能成为有关高校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难以真正处理和处罚的借口和遁词。事实上,迄今为止,尽管已经暴露的学术剽窃等“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已相当严峻,但除了原华东理工大学教授胡黎明曾因剽窃事件而受到处分、北大教授王铭铭被停止招生博士生等例外情况,其他的人还不是照样稳稳当当地做大学教授吗?所以,不管是教育部还是各大学,无论是“确立门规”还是“清理门户”,都不能仅仅满足于唱高调、作表面文章上,更不应该停留在只说不做或说到做不到、说说而已的地步。拿出行之有效的惩戒处罚措施固然是重要的,但更重要的还是要坚决付之以行动。强调“对学术活动中各种不良行为的调查处理要严格掌握政策尺度痛定思痛”,是必要的,但痛定思痛,我们确实再也不能搞那种自欺欺人、掩耳盗零式的所谓“扬长护短”的“人才保护”法了。不然的话,又如何谈得上“真正起到扶正压斜的作用”?人们常常说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可是,不“治病”,何以“救人”?不“惩前”,又如何能“毖后”?天助自助者。否则,国家对于高校投入得再多,又有何用?事实上,我们今天必须面对这样一个严峻的挑战:在中国,除了国家财政特别倾斜支持外,究竟什么是支撑“世界一流大学”的根本基础?

可喜的是,在教育部发布《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同时,国家正在特别投资建设的北大、清华这两所“世界一流大学”也相继出台了针对本校教师的学术道德规范条例。还在2001年3月29日,北京大学即已隆重举行过师德建设工作会议。同年4月27日,又召开了声势浩大的以“提倡精品,拒绝赝品”为主题的“树立北大文科精品意识大会”,率先向全社会承诺“清除赝品,拒绝平庸”。北大校长许智宏院士最近也一再倡导,“用心血做学问,用生命写文章”。今年1月王铭铭教授学术剽窃事件发生后,为进一步明确学术规范,维护学术道德,严肃学术纪律,北大先后多次召开学术委员会、校长办公会,讨论、修订了《北京大学教师学术纪律规范》,并明确规定:对抄袭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或者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等违反学术纪律的行为,分别情况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解聘或开除等纪律处分。在人事录用、学术晋升、项目审批和考核评估之前,认真调查候选人遵守学术纪律的情况,对有违反学术纪律行为的,实行一票否决制。这体现了北大在创办“世界一流大学”的奋斗过程中敢为天下先的气魄与决心。而清华大学则在借鉴哈佛大学等国外著名大学的相关科研规定的基础上,在全国高校中据说是第一次以科研课题的方式制定出被称为“清华十戒”的《清华大学教师科研道德守则》,开宗明义第一条即规定,“不许剽窃、不许篡改、不许伪造科学论文和实验数据”。毫无疑问,遵循学术道德,坚守学术伦理,是一个学者之所以能成其为学者的道义基础。身为学者,至少不能在著书立说中出现抄袭剽窃这样突出的学术道德问题(不论是有意还是无意)。我很赞同首都师范大学张燕瑾教授让所有学者能自觉树立责任意识的呼吁。关于学者的人格意识,我也很赞同张教授引述的宋末元初学者谢叠山的话,即“大丈夫行事,论是非不论利害,论顺逆不论成败,论万世不论一生”。可惜,至今仍有不少学界中人在这些方面存在着糊涂认识,为学术剽窃等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进行公开或私下、直接或间接辩护者,也不乏其人,令人忧虑。从这个意义上说,青年学者周祥森“加强学术道德教育刻不容缓”的呼吁,并非无的放失。

学术道德规范建设其实也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学界内外积极参与,良性互动。在这一方面,也取得了不少标志性的成绩。2000年伊始,《历史研究》、《中国史研究》、《近代史研究》、《世界历史》、《史学理论研究》、《当代中国史研究》、《中共党史研究》等首都七家史学刊物联袂推出《关于遵守学术规范的联合声明》。该声明表示,学术研究必须尊重前人研究成果,凡专题研究论文,应针对其主要内容概略说明或介绍前人研究成果或研究概况,否则将不予受理;还将联合严厉制裁抄袭剽窃行为,凡投稿有抄袭剽窃行为者,各刊将在五年之内不受理该作者的任何稿件。《自然辩证法通讯》自2000年第2期起,以“共建学术规范,整饬学术道德”为主题,用一年多的时间,连续发表专题讨论文章。《学术界》自2000年初改版以来,在积极开展学术批评和学术道德建设方面,始终不遗余力。除了《中华读书报》、《光明日报》、《中国教育报》一直关注学术界的学风文风问题外,《社会科学报》自2002年起也辟出“学术批评”专版。除了学术批评网(www.acriticis.com)外,《中国学术评论》、《学术批评丛书》也正在积极筹划之中。另外,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终于开始认识到了学风与学风问题的极端重要性。比如,教育部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十五”规划纲要》中首次明确提出:“要把学风建设列为科研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科研人员应正确认识学术发展中继承与创新的关系,尊重他人研究成果和知识产权,遵守学术规范,切实扭转无引文、无视前人研究基础、无新鲜经验和事实材料的空谈之风。”在今年全国政协会议期间,同济大学江景波教授等5位全国政协委员等联名提出“健全相关法规,加大学术腐败惩处力度”的议案,他们深刻地认识到,目前学术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除了受社会不良风气影响外,也与相关法规缺失、监督机制不健全、编辑制度不严等有关,故建议尽快建立专门惩治学术腐败的法律法规,或在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如《著作权法》、《专利法》中完善惩治学术腐败的内容,确保惩治学术腐败有法可依。同时,要着手完善和统一相关学术规范,包括论文著作写作规范、论文著作评审规范、课题立项规范、成果鉴定与评奖规范等。此外,江景波教授等还建议,要组织人力,将已颁布的有关写作、编辑和出版的政策、法规和国家标准,参照国际同类手册,编制一部系统、严格、可操作的关于学术论著写作、审阅、发表和编辑、出版的技术性学术规范手册。当然,时至今日,我们还不得不为学术道德建设而制订规章、奔走呼号,这一现象本身即印证了事态的严峻性。学术道德建设作为关涉中国高等教育、学科建设与学术发展的一项基础性工程,也绝不可能一蹴而就,而是任重而道远。

对于学者来说,无论如何,还是应当有一种“出污泥而不染”的内在精神追求。学者个人的道德修养,绝非可有可无。如果我们学术共同体中的每一个个体都能在遵循学术道德方面以身作则的话,那么,整个中国学术界的公共学术道德也就有可能会逐渐进化到一个新的境界。如果说知识产权、学术规范主要是他律的话,那么,学术道德建设则以自律为主要取向。在目前相当紊乱的社会转型期和远远不够理想的学术环境下,应该说,他律的学术规范和自律的学术道德都是不可或缺的。这是维护中国学术共同体的尊严、切实保障中国学术创新和可持续健康发展的前提性条件。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应该成为我们推进学术规范与学术道德建设的新的契机,值得每一个严肃的学者认真对待。我认为,这不仅是学术界加强自身建设的重要起点,而且也是中国学术在21世纪可持续发展、创新、繁荣的根本基础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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